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社会风险防控协同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协调机制,及时优化社会风险防控措施。

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组织成员单位推进风险排查、专题研判、分流处置、责任追究等工作。

成员单位应当定期向同级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办公室报送本行业、本系统重大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并根据不同等级风险预警信号制定相应处置方案和措施。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