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决策进行风险评估,并将社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的前置程序,预防和减少因决策不当引发的社会矛盾。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防灾减灾、应急管理等工作,优化公共服务,提升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水平。

各有关部门应当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救济渠道,引导公众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