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实行社会风险防控责任制,建立社会风险防控责任清单,明确各区、各部门、各单位社会风险防控责任,及时有效防范和处置各类社会风险。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