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应当开展平安建设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平安建设公益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