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红树林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机构在红树林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2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