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红树林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在红树林湿地内开展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活动,未将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红树林保护管理机构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2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