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红树林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有效林业、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海洋等主管部门、红树林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红树林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红树林资源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科技化、信息化手段开展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2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