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为了实现生态价值与社会经济效益的科学合理转化,在不影响红树林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前提下,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可以依法组织开展下列红树林保护相关的特许经营活动:

(一)建设、运营经营服务设施;

(二)租赁设备或者场地;

(三)提供生态科普、自然教育等服务;

(四)经营户外运动、摄影等文化体育服务;

(五)提供生态旅游和体验服务;

(六)提供旅游运输服务;

(七)生产、销售相关文创产品;

(八)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项目。

前款特许经营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