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禁止占用红树林湿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评估,确因国家重大项目以及应急抢险、防灾减灾等需要占用红树林湿地的,应当由建设单位编制项目涉及红树林不可避让性、生态影响评价论证报告和红树林移植补种方案,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采用隧道、桥梁等线性工程方式穿越红树林湿地的建设项目,在不占用红树林湿地或者影响可控的前提下,无需编制红树林移植补种方案。
红树林移植补种方案应当符合红树林营造修复相关技术规范,红树林移植、补种区域应当选择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地或者现有生态区位比较重要、分布相对集中、生态系统相对稳定的红树林分布区域。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红树林移植补种方案将现状红树林进行移植,同时补种同等面积和质量相当的红树林并做好三年养护工作;没有条件移植补种的,应当依法缴纳湿地恢复费。
在红树林湿地外围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损害红树林及红树林湿地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