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红树林湿地内禁止实施以下行为:

(一)挖塘、开垦、填埋、挖沙、违法排放污水废水及其他破坏红树林生长的行为;

(二)捡拾、损坏鸟蛋和雏鸟、鸟巢,以鸣笛、鸣炮、追赶等方式惊吓野生水禽,或者干扰鸟类觅食、繁殖;

(三)放牧、狩猎,以及采用电鱼、炸鱼、毒鱼、绝户网等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和其他水生生物;

(四)投放、种植妨碍红树林生长的物种或者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五)移植、采挖、采伐红树林或者过度采摘红树林种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破坏红树林湿地及其生态系统功能的行为。

因科研、医药、红树林保护等需要在红树林湿地内移植、采挖、采伐红树林或者采摘红树林种子的,应当经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经批准移植、采挖、采伐或者采摘的,应当按照指定的种类、数量、时间和地点进行,并接受市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内禁止捡拾、挖捕底栖生物,其他行为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