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红树林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十条有效本市实行红树林保护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制度。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红树林保护专项规划,通过专家论证并提请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红树林资源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红树林保护实施方案,通过专家论证,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红树林保护专项规划和红树林保护实施方案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执行。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2月2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