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因项目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或者其他不按照批复内容实施建设而导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需要调整的,原审批机关原则上不予批准。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