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预算资金。

有自筹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进度同比例保障自筹资金到位。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