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二十五条有效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符合规定的开工建设条件,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二年内开工建设;二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