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二十三条有效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增减政府投资项目或者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的,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需要增减项目或者调增项目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五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