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按照实施进度分为新开工、续建和决算三类。

制定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时应当优先保障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