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第十七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批复前,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二)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三)项目建设地点发生重大变更,其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重新报批的。初步设计批复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确需调整的,应当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并接受审批机关重新审查。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