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批复前,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的;

(二)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三)项目建设地点发生重大变更,其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重新报批的。

初步设计批复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确需调整的,应当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并接受审批机关重新审查。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