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等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绩效目标、项目资金落实和其他依法应当审查的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部分复杂项目,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开展咨询评估。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