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第十三条有效项目建议书应当初步分析项目建设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对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必要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