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项目建议书应当初步分析项目建设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对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必要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