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相关标准规范编制初步设计,按照规定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