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第十条有效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前期研究情况,对项目的必要性、需求与产出、选址与要素保障、建设运营、投资融资、影响效果、风险管控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