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第十一条有效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建议,将拟实施的项目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决策。经市人民政府决策确定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纳入政府投资前期计划;未纳入政府投资前期计划的项目,不得立项、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不得安排预算。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