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建议,将拟实施的项目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决策。

经市人民政府决策确定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纳入政府投资前期计划;未纳入政府投资前期计划的项目,不得立项、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不得安排预算。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