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目标,每年在项目储备库中选择具备近期实施必要性和可行性的项目组织开展前期研究。

前期研究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等。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可以根据项目建设研究需要安排合理费用用于项目前期研究。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