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章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有规划用地红线的,以红线控制范围为其保护范围。没有规划用地红线的,由县(市、区)农村排水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设施保护需要合理确定保护范围。在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