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农村地区的生活污水处理模式,应当根据人口规模、聚集程度、地形地貌、排水特点等因素合理确定。
对距离城镇较近且满足城镇排水管网接入要求等条件的村庄生活污水,应当优先接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由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人口聚集程度较高的村庄或村庄片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选择建设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集中收集处理生活污水;或者在具备足够的环境消纳能力、不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前提下,可以采用污水资源化利用方式进行处理。
人口规模小、居住分散并且具备足够环境消纳能力的村庄或村庄片区,鼓励采用污水资源化利用方式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