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在城镇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隧道掘进、顶进、挖掘、取土、注浆等可能影响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城镇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信息,与施工单位、城镇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