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城镇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周围无其他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其保护范围按照下列要求确定:
(一)直径超过四百毫米的污水管网或者直径超过六百毫米的雨水管网边缘外侧各五米以内;
(二)直径四百毫米以下的污水管网或者直径六百毫米以下的雨水管网边缘外侧各一点五米以内;
(三)调蓄池、泵站、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划红线外十米以内。
城镇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周围存在其他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设施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合理的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识。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