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排水户)向城镇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依法向县(市、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一)通过居住区的自用排水设施向城镇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物业服务人统一申请领取;

(二)商业综合体等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由产权人、经营管理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统一申请领取;

(三)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