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境外资本在本市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享受境内资本同等待遇。境外资本在本市设立的养老机构接收特困供养老年人的,享受运营补贴等同等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