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五章 医养结合服务第四十五条有效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在业务范围或者经营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相关内容,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养老服务补贴和其他扶持政策。鼓励支持二级以下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职工医院等转型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