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向民政部门备案。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举办养老机构。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