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法定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组织的公益性和互助性服务、企业的市场化服务共同组成的为老年人提供的社会化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