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法定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组织的公益性和互助性服务、企业的市场化服务共同组成的为老年人提供的社会化养老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