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充分考虑老年人接受服务的便利性和服务半径等因素,分片区设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均衡覆盖城乡社区。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运营管理,也可以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无偿或者低偿交由专业组织、机构运营管理。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