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公共建筑和其他公共场所方便老年人活动的无障碍设施建设。

市、区县住建部门应当会同城管、民政、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推进居住区坡道、电梯、扶手、座椅等公共设施的适老化改造。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纳入特困供养老年人和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的家庭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服务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