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公共配套设施和老年人设施的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进行建设,符合环境保护、无障碍设施设置、消防安全等要求。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