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二章 服务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扩建和租赁等方式加强镇街养老综合服务中心、农村互助幸福院、农村敬老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