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二章 服务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