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二章 服务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市资源规划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和养老服务需求,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