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二十条有效蔬菜基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向蔬菜基地及其附近地带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的物质和堆放固体废弃物;(二)在蔬菜基地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和其他化学物品;(三)用有毒、有害污水、废水灌溉菜田。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