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蔬菜基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蔬菜基地及其附近地带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的物质和堆放固体废弃物;

(二)在蔬菜基地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和其他化学物品;

(三)用有毒、有害污水、废水灌溉菜田。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