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十八条有效经营者承包蔬菜基地内的菜田,应当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并严格履行,不得弃耕抛荒。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