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与蔬菜基地相邻地带进行建设的,应当负责保护蔬菜基地的动力、排灌、道路等生产设施,不得影响菜田的生产。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