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第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蔬菜基地及其基础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市、区县蔬菜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蔬菜基地基础设施的管理保护制度,安全管理人员,经常检查和维修,保证设施正常运转。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