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加蔬菜基地建设的投入,扶持、鼓励蔬菜生产经营者对蔬菜基地的井、渠、路、电等基础设施进行建设,提高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