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市、区县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划定的蔬菜基地设立标志,逐级建立档案,并负责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