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附修改意见批准的,依照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予以公布。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阳江人大信息网和《阳江日报》上刊载。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