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报送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退回修改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修改意见,提出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审议、表决,再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