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法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报告应当同时提交法规文本及其说明。

报请批准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