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工作要求分别组织实施。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8日